為整治我市私搭亂建、違章建筑問題,切實改善人居環境,結合我市實際,石家莊市私搭亂建、違章建筑專項整治工作指揮部起草了《石家莊市禁止私搭亂建、違章建筑長效機制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根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具體安排如下:
附件:
石家莊市禁止私搭亂建、違章建筑長效機制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制止和查處私搭亂建、違章建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河北省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石家莊市城鄉規劃條例》《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石家莊市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私搭亂建、違章建筑,包括城鎮私搭亂建、違章建筑和鄉村私搭亂建、違章建筑。城鎮私搭亂建、違章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城鎮建設工程,臨建到期后逾期未拆除的城鎮臨時建設工程,以及違反城市市容市貌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的建設工程或構筑物。鄉村私搭亂建、違章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未經審批同意或者擠占公共空間、損害公共利益的鄉村建設工程或構筑物。
本規定所稱的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當事人,包括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本規定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構)筑物,是否屬于私搭亂建、違章建筑,依照建設時施行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國土空間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和城市管理等規定,不得進行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等違法建設或者利用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等違法建設獲利。
第五條本市私搭亂建、違章建筑制止和查處工作遵循政府領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社會參與、依法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市、區)成立指揮部,黨委主要負責同志任指揮長,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常務副指揮長,紀委監委主要負責同志和政府分管公安、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的負責同志任副指揮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住建、水利、商務、民政、交通運輸、園林、行政審批、林業、生態環境、公安、消防、市場監管、文化旅游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政府分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負責同志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設在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第七條市、縣(市、區)指揮部辦公室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制止和查處私搭亂建、違章建筑,對制止和查處私搭亂建、違章建筑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查和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開展本轄區內制止和查處私搭亂建、違章建筑工作。
第八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制止和查處私搭亂建、違章建筑。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私搭亂建、違章建筑查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監控平臺,利用信息技術等多種手段加強對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住建、水利、交通運輸、園林、林業、商務、民政、行政審批、生態環境、公安、消防、市場監管、文化旅游、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與執法機關實現信息互通共享,及時提供用地、規劃、施工、房屋租賃及交易、環保管理、場所經營、消防許可、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和文化經營等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成的私搭亂建、違章建筑巡查網絡,實行網格化監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訂巡查方案,開展網格化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并依法組織查處私搭亂建、違章建筑,將違法行為信息登記備案,并上報指揮部辦公室。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積極協助開展巡查;依法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發現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等違法建設的,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等違法行為。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受理、登記、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公布舉報網站、信箱、電話等。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發現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有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等違法建設的,應當予以勸阻,立即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配合做好調查取證、執法等工作。
第十三條對被認定為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的,涉及征收、搬遷等工作時,依法不予補償。
市、縣(市、區)指揮部應將私搭亂建、違章建筑信息及時推送到有關部門和不動產登記部門。
有關部門對以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為經營場所的不予辦理相關證照。
不動產登記部門對存在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等違法行為的不動產不予首次登記,待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等違法行為消除后予以登記。
第十四條相關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市政公用服務單位不得為私搭亂建、違章建筑辦理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服務手續;
(二)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應滿足建設工程規劃。
(三)施工單位不得承建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等違法建設項目;
(四)工程監理單位不得為私搭亂建、違章建筑提供監理服務;
(五)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為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等違法建設提供中介服務。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放線前,應當在建設施工場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及附圖,并在建設工程竣工經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后予以撤除。
第十六條執法機關查處私搭亂建、違章建筑,可以調取、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如實說明相關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手段妨礙、阻撓。
第十七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執法機關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其停止建設,拒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對拒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需要同處罰款的,依法同處罰款。
第十八條臨時建設應依法辦理手續,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的使用期限不拆除的,由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拆除;限期不予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九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未經審批同意或者侵占公共空間、損害公共利益的,由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條執法機關無法確定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等違法建設當事人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示欄、有關媒體并在該私搭亂建、違章建筑場地醒目位置發布公告等,督促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當事人依法接受處理,并依法依規予以公告。公告期屆滿,仍無法確定私搭亂建、違章建筑當事人的,由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正在施工的私搭亂建、違章建筑,執法機關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私搭亂建、違章建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執法機關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或依法立即強制拆除等措施。
私搭亂建、違章建筑存在安全隱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立即消除隱患,排除危險。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辦事大廳、服務窗口或者媒體等平臺,依法向社會公布私搭亂建、違章建筑及查處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指揮部應當將私搭亂建、違章建筑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信息向市信用信息平臺推送,依法記入相關主體的信用記錄。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拆除違法建設后的騰退用地要依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在開展私搭亂建、違章建筑整治工作中發現的黨員干部或公職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等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要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私搭亂建、違章建筑,不包括房地產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涉及房地產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由各有關部門按照房地產領域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